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m~0.2m。
(2)加油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加油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4)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高度不应小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GB50156-2021
第14.2.3条
(1)加油岛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2m。
(2)加油岛两端的宽度大于1.2m。
(3)加油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大于0.6m。
(4)岛端设置防撞栏。
合格
4
布置有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
GB50156-2021
第14.2.4条
站区内无布置有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建筑物。
合格
5
站房的一部分位于加油加气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m2,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
GB50156-2021
第14.2.10条
站房位于作业区以外。
合格
6
埋地油罐的操作井、位于作业区的拍水井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GB50156-2021
第14.2.16条
油罐人孔操作井内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发生的措施。
合格
7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GB50156-2021
第14.3.1条
作业区内没有种植油性植物。
合格
检查结果表明,该建设项目的基本安全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附4.2.1.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证基本条件检查表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总局令[2015]第79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逐项检查分析。具体检查结果见附表4.2-3。
附表4.2-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证基本条件检查表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析评价 |
结论 |
1 |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
油站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的要求。 |
符合要求 |
2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相关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符合要求 |
3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符合要求 |
4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有应急预案。 |
符合要求 <![]() ![]() ![]()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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