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加油站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内容。
合格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该项目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合格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该项目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工作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合格
三:站址选择
1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CNG加气母站。
GB50156-2021
第4.0.2条
该项目为二级加油站,选址符合要求。
合格
2
城市建成区内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GB50156-2021
第4.0.3条
该加油靠近道路。
合格
3
加油站、各类合建站的汽油、柴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表4.0.4的规定。
GB50156-2021
第4.0.4条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符合规范要求,具体见表2.3-1、2.3-2。
合格
4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
GB50156-2021
第4.0.12条
架空电力线路没有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
合格
5
与汽车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无关的可燃介质管道不应穿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用地范围。
GB50156-2021
第4.0.13条
加油站用地范围无可燃介质管道穿越。
合格
四:站内平面布置
1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GB50156-2021第5.0.1条
加油站出入口设置了警示标志。
合格
2
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加油站单车道或单车停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