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组在现场对照上表逐一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项目设计专篇中要求的安全设施在建设过程已全部落实并符合要求。
附4.2.1.2基本安全条件安全检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东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该项目评价小组运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项目的基本安全条件(证照文书、安全管理、站址选择、站内平面布置、加油工艺及设施、消防设施和给排水、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建(构)筑物、绿化)进行检查,具体检查结果见附表4.2-2。
附表4.2-2基本安全条件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依据法规标准 |
检 查 记 录 |
结论 |
一、证照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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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
有营业执照。 |
合格 |
2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合格 |
3 |
建设项目应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有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
合格 |
4 |
消防验收意见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
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合格 |
5 |
广东省防雷设施有效合格证。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2013])。 |
有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及检测报告。 |
合格 |
二、安全管理 |
||||
1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
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
合格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
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详见附件。 |
合格 |
3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 ![]() ![]() ![]()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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