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项目选址合理,所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站内各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间留有相应的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6.2.2平面布置符合性分析
该项目占地面积6936.59m2,功能区分为:加油作业区、埋地油罐区、辅助服务区。
该项目加油作业区(站房、罩棚)位于整个站区中央,站房西南面罩棚下设置4座加油岛,东北面罩棚下设置6座加油岛,每座岛上设置加油机1台(三品六枪潜油泵型加油机);埋地油罐设置在站房东北面罩棚下,采用走车式,埋地罐区内设埋地S/F双层罐4台,卸油区、自动洗车机设置在罩棚与配套用房之间,卸油区在站区西北面围墙边;配套用房设置在东北面站区围墙边。
该加油站站房2层,内设收银台、便利店仓库、办公室、营业室、洗手间、配电间;配套用房内设高低压控制房、变压器房。
加油站内地面采用混凝土地面。该项目内部各设施间留有相应的安全间距,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根据其经营品种的危险特性及工艺过程中可能潜在的事故隐患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对照规范条文,油站总体布局可满足规范要求。
6.2.3加油工艺及设施符合性分析
(1)加油站主要工艺、技术、设备设施选用的符合性分析评价
建设项目选用的工艺、设备,不在国家明令淘汰范围,选用的安全技术、装备不属于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装备。
双层埋地油罐选型及技术参数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1.5条要求;工艺管道选用符合第6.3.12条规定。
(2)机械伤害防护设施分析评价
加油站内主要的机械设施为加油机及其配备的潜油泵等,相对较为简单。没有外露的运动部位,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约2m高度以内加油机的外形结构也基本没有尖锐的角和棱,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分析评价
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主要包括卸油装置,加油机及相应的管道系统以及液位监控系统等。操作过程主要是油罐车卸油及汽车加油过程,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相对较低。出现异常情况主要包括可能由于连接失效、人员擅离职守,引至油品外泄,从而存在次生事故的风险。
加油站的工艺过程为简单的装卸过程,没有加压或负压操作或者放热或吸热等现象,其间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会由此而出现系统反应失控,超压爆炸、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故可不设置生产联锁装置。该项目油罐设置了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和报警系统。
燃油加油机的加油过程可通过加油员设置加油量信号启动潜油泵供油,自封式加油枪的工作原理也决定了当受油容器加满油时可自动停止加油,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油品外泄现象。油站站场占地面积相对较小,现场通常都有操作人员在场工作,一旦发生油品泄漏其操作人员可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以控制和消除事故的影响。现行的监控措施可靠有效。
6.2.4作业场所符合性分析
(1)易燃易爆场所符合性分析
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汽油和柴油,属易燃易爆液体,储罐、通气口、卸油口、加油机附近等场所均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对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C中对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原则,其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施的防爆等级为隔爆型和增安型;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的相关规定,该项目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施的设置及选型符合电气防爆的要求。
该项目电气设施均按要求进行接地、防静电连接,该项目已采取的安全措施符合易燃易爆场所的相关要求。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符合性分析
该项目潜在的有害物质是汽油和柴油,其中汽油主要由C4~C12 的脂肪烃、脂环烃组成,含有少量芳香烃及硫化物,汽油的LC50为103000mg/m3,2小时(小鼠吸入),属低毒类物质,为麻醉性毒物,主要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参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其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为“轻微危害”。柴油主要具有刺激作用,皮肤接触柴油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油性痤疮,吸入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柴油废气可引起眼、鼻刺激症状,头晕及头痛。故作业过程中职业危害相对较小。
一般来说,油站运营过程中油气发散量相对较少,且采取了加油、卸油油气回收的措施,加油区、卸油区等场所为敞开式结构,站场内平整宽阔,通风良好,即使有少量油气散发于空中也较易随风飘散。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XG1-2022)中的规定,作业场所溶剂汽油接触限值PC-TWA为300mg/m3。
该项目工作场所有害气体浓度相对较小,已为从业人员配备有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安全标志标识符合性分析
按照《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50号)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等的要求,站内的醒目位置已设置了卸油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和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如:禁止烟火、严禁打手机等),这些安全标志、标识能起到安全警示作用,可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事故能力,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2.5安全生产管理符合性分析
(1)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分析评价
加油站已成立安全管理小组,明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油站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析评价
加油站已建立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经营特点和油品的危险性,编制有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内容简练,针对性强,基本符合该油站的实际情况,可操作性较强,符合规定要求。
(3)人员培训情况分析评价
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相关部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其他从业人员经企业内部安全培训掌握了岗位操作技术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持证上岗。人员培训情况符合规定要求。
6.2.6.事故及应急管理分析
该项目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人员,并配备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并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目前在备案过程中。
6.2.7安全生产投入和工伤保险情况分析
该项目土建、设备与技术投资约1000万元,在安全生产方面,共投入资金1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用于建设项目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安防监控系统、油气回收系统、在线泄漏检测系统等;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同时部分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项目的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可满足现阶段安全生产的需要。
6.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证基本条件分析
对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总局令[2015]第79号修改)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该项目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经相关部门培训并通过考核,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该项目作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符合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4典型事故案例后果、原因分析
[案例1]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顺风加油站“6·01”火灾事故
(1)事故概况及经过
2014年6月1日中午,满载汽油(29.48吨)的浙BR257大油罐车到达临海市顺风加油站,并在11时50分左右开始向加油站地下储油罐卸油,当时加油站卸油作业现场人员有林某(浙BR257大油罐车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在副驾驶室)、潘某(浙BR257大油罐车押送员)、朱某(加油站工作人员,小油罐车浙J76829驾驶员)等3人。
在汽油槽罐车卸油的同时,加油站工作人员朱某考虑到地下储油罐装不下这么多油,就开来一辆小油罐车,停到大油罐车旁,从大油罐吸油,来分装一部分汽油。现场由潘某跟朱某两人负责卸油和抽油作业,潘某站在大油罐车车顶负责看护,朱某操作浙J76829小型油罐车从大油罐车吸油。因为抽油时,需要开启抽油泵,抽油泵利用小油罐车的发动机作为动力,因此整个抽油作业过程中小油罐车的发动机并未熄火。大概12时30分左右,当朱某从小油罐车车顶下来,去开车门的时候,突然发生爆燃,瞬间火焰高窜,朱某被火焰烧伤。火焰甚至喷到距地面大概有四、五米高的潘某,将其右脸颊和手灼伤。
12时40分,临海市消防大队接到临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立即出动7辆消防车和42名消防官兵赶往火灾现场。经过消防官兵奋力扑救,大火于15时左右被扑灭,此次火灾造成2人受伤。
(2)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当事人笔录反映,及现场勘验情况,消防部门事故调查结论认为:此次火灾爆燃部位初步确定为小油罐车车头部分,火灾原因不能排除朱某伸手开车门时触发静电、车辆排气管高温过热、车辆发动机及抽油泵过热引发挥发聚集的油蒸气而产生爆燃。
[案例2] 山东济南分公司第63加油站施工闪爆事故
(1)事故经过
2014年9月8日15时40分左右,山东济南分公司第63加油站在安装加油机和潜油泵过程中,由于油罐人孔盖不符合安装潜油泵的条件,对油罐人孔盖进行改造,承包商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施工人员,擅自用自带泵将2号埋地罐中的注水抽空,并在无人监控的情况下,在操作井边沿用气割对油罐法兰盘、管线短管开坡口,切割过程中,引燃油罐内残余油气发生闪爆,李洪革当即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9月9日凌晨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这是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