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可按加油机对待。
(3)当柴油尾气处理液的储液箱(罐)或撬装设备布置在加油岛上时,容量不得超过1.2m3,且储液箱(罐)或撬装设备应在岛的两侧边缘100mm和岛端1.2m以内布置。
GB50156-2021第5.0.6条
没有设置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
不适用
6
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变配电房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作业区之外。变配电房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GB50156-2021第5.0.8条
发配电房设置在加油作业区之外。
符合要求
7
加油加气加氢站内设置非油品业务建筑物或设施时,不应布置在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4条至第4.0.8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当站内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等同于"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GB50156-2021
第5.0.10条
站内辅助楼没有布置在作业区内,与站内设备的安全距离符合三类保护物的间距要求。
符合要求
8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GB50156-2021第5.0.11条
爆炸危险区域均在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以内。
符合要求
9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围墙高度相对于站内和站外地坪均不宜低于2.2m。当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表4.0.8中安全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与站区限毗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站外建(构)筑物。其面向加油加气加氢站侧无门、窗、孔洞等外墙,可视为站区实体围墙的一部分,但站内工艺设备与其的安全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4.0.4~表4.0.8的相关规定
GB50156-2021第5.0.12条
站区东南、西北、东北三面设置围墙与外界隔离。
符合要求
10
加油加气加氢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
GB50156-2021第5.0.13条
加油站的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符合要求
表5.1-5 加油工艺及设施符合性安全检查表
序号 |
项目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实际情况 |
结论 |
1 |
除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有关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
GB50156-2021 第6.1.1条 |
油罐均为埋地设置。 |
符合要求 |
2 |
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 |
GB50156-2021 第6.1.2条 |
采用卧式油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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